和生服务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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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均规范于HOSON-SERV2003,需要了解详细情况,请浏览:
和生HOSON-SERV服务

美今和生(上海)办公设备
销售及服务条款和条件

版本:RHSC2002.12 启用:2002.12
仅适合上海本地客户。


1. 交付与验收

1.1 卖方将按规定的交付地点交付合同产品。如不另外约定,交付地点为和生
上海门店。

1.2 卖方将合同产品运至规定的交付地点并经买方签收后即视为交付。

1.3 卖方将合同产品运至规定的交付地点并经买方亲自测试确认后即视为验收。
买方应在在验收后立刻支付全部费用。

2.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1 合同产品的所有权与风险应在卖方验收合同产品时转移至买方。

3. 有限保修

3.1 卖方向买方保证,除非另有规定,就合同产品的一般用途而言,自验收日
算起1年的有限保修期内,合同产品中的硬件产品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材料
及工艺上的缺陷(软件和配件产品除外)。在有限保修期内,卖方将收回硬件
产品进行维修,免收人工和备件费。

3.2 上述有限保修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空调、湿度控制或
其他环境条件发生故障或不稳定、意外事故、滥用、错误使用、买方、其雇员
或代理商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上述各项,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断裂或破裂、电源
问题、仓储问题、未经卖方授权的维修、不按合同产品说明而使用、未进行所
需的预防性维护以及因使用非卖方供应的部件和组件引起的各种问题等。

3.3 买方应该在确认需要维修的同时交付合同产品至指定维修中心,并同时给
出规定的凭证。凭证包括和生服务卡、和生序列签、原始付费凭证、用户确认
证件。买方必须保证凭证的完整和有效性,如果凭证毁损或者遗失,上述有限
保修将不予兑现。

3.4 卖方保证经维修或更换的合同产品在功能上将与原合同产品等同。

4. 附加服务

4.1 在上述有限保修范围之外且在卖方可以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买方可以选择
购买卖方提供的附加服务项目(例如上门维修服务、上门技术支持、运送服务等
等),具体附加服务项目将以当时承诺的服务为准。

4.2 任何附加服务项目均不包括:

(a)软件问题。

(b)由使用环境造成的不良。

4.3 卖方应按以下流程就合同产品向买方提供下列服务和技术支持:

(a)电话技术支持

在合同产品的有限保修期内,如果合同产品发生故障或运转不灵,买方应首先
拨打卖方提供的免费电话技术支持热线,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提供电话技术支持,
并尽一切可能通过电话方式排除故障。电话技术支持的标准营业时间(在上海地
区)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共假日)上午10时30分至下
午6时00分(北京时间)。营业时间可变更,而无须事先通知。

(b)备件更换服务

如果买方已购买备件更换服务且在买方所购买的服务的有效期内,在收到买方
关于合同产品发生故障或运转不灵的通知后,而且在无法利用卖方电话技术支
持排除故障的情况下,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供买方临时使用。备件应在
合同产品维修完成后被收回。

(c)上门维修服务

如果买方已购买上门维修服务且在买方所购买的服务的有效期内,在收到买方
关于合同产品发生故障或运转不灵的通知后,而且在无法利用卖方电话技术支
持排除故障的情况下,卖方应在买方所购买的上门维修服务项目所规定的响应
时间内,派遣一名具有适当资格的服务工程师前往合同产品的使用地点,对合
同产品进行维修。 除非有关的服务项目另有规定,否则仅包括星期一至星期五
(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共假日)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6时00分(北京时间)。
买方应向卖方服务工程师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和合理需要的电信设施。

5.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销售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
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争议的解决

6.1 如果发生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首先争取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
应当将争议送交卖方所在地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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